香港住宅樓宇約有45,000幢住宅/ 綜合樓宇,而樓齡達30年以上的住宅/綜合樓宇佔整體一半。而當中大部分欠缺妥善維修保養及管理。
應急照明系統測試及保養
測試須按照英國標準 5266:第 1 部分和 BS EN 1838 進行,或由消防處處長根據設備或系統不同特點所定的方式進行
所有應急照明系統須時刻保持有效運作,而且每 12 個月,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最少檢查一次。業主或其代理人應安排保養程序
每月應以10小時的放電率對應急照明系統的電池進行放電測試一次,測試 時間為一分鐘,並應記錄測試結果。在測試完成時,每個鉛酸電池的載荷電 壓不應低於2.01伏特,而鎳鎘電池的載荷電壓不應低於 1.25 伏特。
由中央電池系統供電並設有控制及安全裝置的應急照明系統,應定期接受下列的檢查:(1) 在電池與充電電源連接時,無論在任何情形下,電池不應向後備照明系統電路以外的電路輸出電量。(2) 應裝設整流器作電池充電用途,並調節整流器使電池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大量放電。
應每週測試電池的電壓或電池液的比重一次,並記錄測試結果。
住宅單位、商舖及所有大廈的公用電力裝置的允許負載量若超逾100A(安培),須每5年最少安排進行一次檢查、測試及領取《定期測試證明書》(機電工程署表格WR2),以確保安全。
例行檢查及維修
制定每月或年度檢查計劃,以有效監察及管理大廈的保養維修;
確保維修及保養承辦商及員工須具備相應的許可證、資格或安全措施;
管理處應充當監管角色,檢查保養承辦商的報告及存檔;
為承辦商及其人員的工作表現作出評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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